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※ 引述 《alberlike199》 之銘言: : 這一次醫預法通過後,會對醫界產生很大,而且非常不利的影響。 : 大家首先先了解到,這一次法律通過後會多了幾個新名詞分別是 : : 重大醫療事故通報 : : 醫事專業諮詢 : 醫療爭議評析 : 也就是醫療事故從以前的醫審會鑑定外,會多了這幾個關卡,分別是內部和外部審視醫療 : 事故,而且所有的醫療事故都會強制通報主管機關,並要求醫療機構應於通報完成後四十 : 五日內,完成根本原因分析及改善方案,並至通報系統完成通報。 : : 母法雖然說不得將這些成為證據,但是這些文件會不會成為法官和檢察官心證的來源? : 舉例來說,病人因為開完刀,心情不好,憂鬱症發作,在病房自殺成功,請問算不算醫療 : 事故,需不需要通報? : : 可能過往大家就只是單純填寫異常事件通報,你可能不經意在改善方案提到,照會精神科 : 之類,可是今年開始,這些醫療事故都會通報到主管機關。 : 家屬如果覺得不甘心,調解不成,告上法院,檢察官會不會調閱當時的醫療事故通報的紀 : 錄? 剛好最近有研究相關法令,分享一下想法: 今年1月1日施行的「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」其中第3條針對「醫療事故」定義,指病 人接受醫事機構之醫事服務,發生重大傷害或死亡之結果。但不包括因疾病本身或醫療處置 不能避免之結果。 臨床發生醫療事故時,依該法要求醫療機構要有醫療事故關懷小組或指定專業人員(99床以 下),於發生翌日五個工作日要向病人或家屬提供關懷服務並留存紀錄。 而須依法強制通報是屬於「重大醫療事故」,依照子法「重大醫療事故通報及處理辦法」第 3條,重大醫療事故是指以下類型: 一、實施手術或侵入性檢查、治療,而有下列情形之一: (一)病人錯誤。 (二)部位錯誤。 (三)術式錯誤。 (四)人工植入物錯置。 (五)誤遺留異物於體內。 二、以不相容血型之血液輸血。 三、藥品處方、調劑或給藥錯誤。 四、醫療設備使用錯誤。 五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。 屬於上開類型的重大醫療事故,則需要在時限內到衛福部通報平台進行初步通報及RCA通報 。 而根據醫預法第34條第3項規定,重大醫療事故通報相關內容,是不得於醫療爭議本案訴訟 採為證據或裁判基礎。但這項文字確實有些解讀的空間。 以上提供小小想法分享。 -- ※ 發信站: 批踢踢實業坊(ptt.cc), 來自: 42.72.58.235 (臺灣) ※ 文章網址: https://www.ptt.cc/bbs/medstudent/M.1711643902.A.115.html
alberlike199: 重點是衛生主管機關如何認定,就像掛號費,衛生局 03/29 07:46
alberlike199: 根本無權禁止診所調漲掛號費,但是實務上衛生局就是 03/29 07:47
alberlike199: 百般刁難,你以為不需要通報的事故,會不會之後被 03/29 07:49
alberlike199: 要求都要通報? 03/29 07:50
owen91: 寫成文字的是一回事 實務上怎麼操作又是一回事 03/29 10:07
Kroner: UC2神招啊,吃下去就對了 03/29 10:07
VkevinV: 你應該多去YT看有些律師怎麼睜著眼睛說著瞎話 都有綠師在 03/29 10:31
VkevinV: 影片說余政煌表示林智堅才是原創了 03/29 10:31
VkevinV: 只要有詮釋的空間 就難免遭有心人士利用 甚至以後再用立 03/29 10:37
VkevinV: 法權把法修惡 這都是有可能發生的事 03/29 10:37
Kroner: 我有在用UC2,感覺效果還不錯欸! 03/29 10:3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