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據《京鄉新聞》報導,HYBE對「離職員工」施加了禁止進入同業公司的「競業禁止義務」。
根據報導,HYBE要求離職後一年內不得進入同業公司就業或合作,也不得設立或經營同業公
司。據悉,包含這些內容的承諾書由ADOR公司代表金周永負責執行簽署。
通常,這類「競業禁止義務」主要針對高科技行業,以防止技術外流。但在娛樂行業中,這
種做法相當罕見。專家指出,即使針對高層管理人員尚可理解,但若包括一般員工,可能侵
害個人職業選擇的自由,被認為是過度限制的措施。
一位要求匿名的勞務士表示:「這在法律上毫無效力,實際上只是浪費紙張,這被視為一種
壓迫勞工的手段,不當侵犯了國民作為基本權利的職業選擇自由,從公司的立場來看,內部
法律專家應該已經建議此舉無效,但即便如此仍強行推行,顯示經營層的意志非常強烈,從
離職者的角度來看,這會被視為一種迫使人無法離職的『壓迫』」。
律師盧正溫指出:「競業禁止條款的範圍非常廣泛,有侵害職員職業選擇自由的可能性,(
根據最高法院的判例)即使公司與員工簽訂了競業禁止協議,也只有在滿足嚴格條件的情況
下,該協議才會被認定為有效;缺乏合理性的競業禁止協議,即使員工同意,也會被視為無
效。」
此外,HYBE還為部分離職者製作了「不起訴同意書」,其中包含條款,要求對在職期間發生
的任何問題不得向HYBE提起訴訟。
對此,HYBE表示:「本公司員工在離職時提交的文件,均經過法律檢討,屬於合法且合乎一
般水準的程序,競業禁止條款是考量到以內容創作等創意業務為主的行業特性,旨在防止公
司營業機密等洩露到類似或相同性質的企業,並要求離職後一年內不得從事相關職業活動」
。
關於「不起訴同意書」,HYBE解釋稱:「不起訴協議是指承認員工在職期間所使用或製作的
公司資產屬於公司所有,並承諾不對在職期間發生的問題提起訴訟,文件的保存期限是指文
檔保管的期間,並不意味該文件的效力是永久性的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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HYBE對一般員工施加「競業禁止義務」!專家指出侵害職業選擇自由的可能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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