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※ 引述《yukihira (△_△▲)》之銘言: : (中央社記者張榮祥台南29日電) : 台南洪男因債務糾紛,2022年九合一大選當天酒駕撞擊、逼車結識50年友人,造成對方騎 : 車失控打滑自撞死亡,南檢以殺人罪起訴,台南地院國審今天改以傷害致死判刑9年,可 : 上訴。 對外發佈的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一一三年度國審重訴字第一號」刑事判決摘要中,提到不 用殺人罪的詳細理由: (以下,A汽車:被告的自小客車;B機車:被害人的普通重型機車) 一、監視器畫面顯示:被告在蚵寮派出所前第一次開車撞擊B機車尾端之後,有立即停車 (煞車燈亮起),且未造成B機車嚴重毀損,但仍造成B機車翻倒,被害人向前跌出翻滾 的效果。倒車之後第二次朝向站立於公路中間的被害人行駛,是被害人的閃避動作才未撞 到。參考被告曾在接受檢察官訊問時提及有打算讓被害人受傷,因此認定上述追撞及駕駛 作為,為被告實施傷害行為的起點。 二、本案依檢察官提出的證據,難以確認被告在高速逼車(但未撞上)的過程中,主觀上 有殺害被害人的動機或不確定故意,但足以確信被告有使被害人受傷的不確定故意,並因 而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結果,構成刑法第277條第2項前段的傷害致死罪。 三、依據被害人受傷情形,以及法醫師到庭的鑑定意見,合議庭認為被害人施用毒品的事 實,並非致死或不能安全操控機車的主要原因。 同時,就量刑理由的說明: 一、從重因素: (一)被告先前已有一次衝撞B機車、一次試圖撞擊被害人身體的行為,又再以高速追逐逼 近被害人駕駛的B機車。 (二)高速逼車客觀上屬於高度危險的侵害行為。 (三)被告有酒駕情形(酒測值每公升0.12毫克)。 (四)被害人倒地之後,被告並未於第一時間下車查看並施救。 (五)犯罪後並無道歉及賠償作為,且以無從採信的辯解試圖翻供否認犯罪,難以認為心存 悔意。 二、從輕因素: (一)案發之前被害人曾多次不合理地向被告討債。案發當日被告實施傷害行為之前,被害 人曾經毆打及辱罵被告,導致被告行為失控。 (二)高速逼車的過程中,被告曾經煞車減速以避免撞及B機車。 (三)在被告駕駛A汽車貼近B機車之前,被害人騎乘的B機車原本即有相當之車速。 (四)被害人最後倒地位置,路旁有砂石及樹木,導致被害人滑倒及身體撞擊樹木而傷重死 亡,並非單純因被告的高速貼近駕駛行為而發生死亡結果。 (五)被告雖未於第一時間下車施救,但繞行村莊之後立即駕車返回現場查看,並非全然不 顧被害人死活。 (六)被告最後並非基於傷害的直接(確定)故意而高速逼車,而是基於不確定故意犯罪( 情節相對較輕)。 看起來,國民法官方面也有設法為被告「減刑」,而「傷害致死」罪的刑責沒有涵蓋到死 刑,最輕本刑也只有七年 這些就看事後被害人家屬有何意見、是否要檢察官協助上訴了... -- 我們的一生會遭遇各種各樣的意外,有的意外,只會讓你變得頹廢,一蹶不振;有的意外 則會讓你找到另一個自己,重獲新生。……你要知道你是誰,你的拋棄和擁有,都是你自 己的選擇,患得患失只會讓你身陷囹圄。                     ——孫衍《願你出走半生,歸來仍是少年》 -- ※ 發信站: 批踢踢實業坊(ptt.cc), 來自: 180.74.218.5 (馬來西亞) ※ 文章網址: https://www.ptt.cc/bbs/Gossiping/M.1732894736.A.A0A.html